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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五种法律

发布时间:2018-08-23 19:14     浏览量:

    学生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学生的合法行为
    法律法规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对学生明确了允许什么行为、要求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将学生的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大类。学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范,将个人的行为与法律的规范原则相一致。
    学生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行为;
    (二)对社会和教育秩序有益至少是无害的行为;

    (三)为法律所允许、所鼓励,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有些行为虽然法律规范没有明文禁止,但可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相背,应受舆论谴责。
    学生的合法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积极行为,后者对学生来说主要是指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如学生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培养自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属于“作为”的合法行为。学生不聚众闹事、不打架斗殴便是属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为了鼓励和引导学生建立合法行为,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使之行为更多地与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要求相一致,国家在运用法律法规确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与学生的行为相适应的确认、保护、奖励或者否定、撤消、制裁的法律后果。对合法行为可按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国家教委对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及择业优先权等奖励制度,对农、林、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和自愿去偏远贫困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专业奖学金和加薪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国家通过上述法律手段,促进合法行为的增多和违法行为的减少,从而使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学生应当自觉学法、守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符合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学生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
    与合法行为相反的是违法行为。学生的违法行为,是指学生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和教育秩序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的基本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统一,即它表现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超越法律允许的滥用权利,从而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统一的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刑法。此外则为一般违法。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与教育的关系,可划分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危害教育法律秩序的教育违法,和违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社会违法。本章所讨论的学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并对教育法律秩序造成危害的教育违法行为。
    学生的教育违法,依其违法性质主要可划分为三类:
    (一)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依法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学生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
    (三)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否定性反应,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津后果,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学生的法律责任及有关法律制裁,依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分为三类:
    1.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法律责任和制裁中最严厉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2.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教育民事制裁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对民事违法者或无过错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外,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学生来说,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管机关。与学生相关的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
    (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因此,对学生的教育行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或由其授权的特定机构如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对学生作出的有关处理,不能称为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的行政惩罚措施。劳改期限一般为1——3年。
    三、学生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追究
    本章讨论的主要是违反教育法的表现:
    (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5条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作为未成年人,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责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
    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给予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9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387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考生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上述行为,视为行政违法。
    (三)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有部分是学生,包括学生家长。因故到学校寻衅滋事,学生结伙斗殴,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妨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执法。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者,触犯了刑法,则由审判机关给予刑罚。其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如对教师、同学造成人身伤害,对学校或师生财物造成损坏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违法行为同时需承担二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不能相互抵消。
    (四)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课间或课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戏耍或无意之中击伤对方,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伤害者给予民事赔偿。
    四、监护人的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中未成年人占相当部分,他们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无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所应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法对无行为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在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见姐,以及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其中包括受教育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加人法律关系。包括教育法律关系。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应诉或申诉诉讼;对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学生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